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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1-17 01:34:44
本溪市公安局,因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存在“未批先建”情况,而被施以50万元的罚款,然而举报人赵先生却觉得处罚基数的计算方式存在错误之处,按照其想法实际罚款或许会高达千万,这样的一种差异,引发了对于行政处罚标准以及执法公正性的广泛关注。
项目背景与违法事实
本溪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属当地重点工程之一,按披露的公开信息来讲,此项目在2020年11月便开始动工进行建设了,不过呢,一直到2021年6月的时候,该项目才正式获取到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 。
这形成了典型的“未批先建”违法行径,违背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,本溪市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初的答复意见书中,也认定了这一违法事实,还把线索移交给有关部门去处理 。
处罚依据与基数争议
依据《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四条设定的规定,针对于没有获取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行为,会给予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。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最终按照上限百分之十来予以处罚。
关于“建设工程造价”究竟该怎么认定成为那会争议的关键核心所在,执法部门所给出的认定是,罚款的基数应当是处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阶段违法施工时期的工程造价,而并非是项目整体竣工之后进行结算的价格,而该认定方法直接致使了罚款数额出现极大的差异。
执法部门的计算逻辑
本溪市的执法部门,在2025年8月时,针对《行政处理意见书》给出解释,阐明了其内在逻辑,那就是因为项目于2021年6月30日获取了规划许可证,所以仅能针对无证那段期间的施工行为作出处罚。
针对约7个月违法施工阶段,由被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工程造价方面的评估工作,评估产出数额达501.5万元,围绕该评估价值,依照顶格比例即占比10%去计算金额,进而形成了有关罚款50.15万元的处罚举措。
举报人的质疑观点
提出强烈质疑的举报人是赵先生,他针对此计算方式。他觉得,整个建设项目从一开始就因为“未批先建”而属于违法情况,处罚的基数本来应该是项目竣工之后的总工程造价。
倘若按照总投资额以亿元为单位来进行计算,依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予以处罚,那么罚款的金额将会攀升至千万的级别。赵先生明确表示,将部分时段的造价当作基数,这属于对法律规定的“歪曲理解”,实际上是不恰当且不合理地减少了罚款 。
相关法律与指导文件
要点需注目,住建部所发布之《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》第十二条有规定,针对“未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”的违法建设,于施以处罚之际关乎“能够改正”之情形的,应拿“整体建设工程”来当作罚款参考依据。
一些法律界人士,像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,也对这一观点予以支持,觉得在本案里,将违法期间的局部造价当作基数,或许和上述指导意见的精神并非完全契合。
事件后续与程序问题
在2025年8月的时候,赵先生提出了异议,之后,本溪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很快就撤销了前面提到的那个《行政处理意见书》,这样的举动显示出执法程序自身出现了调整或者重新做了考量。
这件事情突出表现了,在那种繁杂的行政处罚情形当中,法律的适用情况,事实的认定状况以及程序的正当适宜程度的重要意义,它不仅仅关联到单个案件的公平公正,而且还和行政执法标准的统一程度以及公信力存在着关联 。
您觉得,就针对这种“未批先建”的违法行径而言,那罚款的基数到底是该依照违法期间的局部造价来进行计算,还是得按照项目的整体造价来予以计算,这样做才能够更有成效地展现出法律的惩戒以及警示作用?欢迎在评论区去分享您的看法,如果认为本文具备讨论的价值,请点赞给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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